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

990310法律常識

關於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乃論6個月的告訴期限問題

刑事訴訟法(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)
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
月內為之。

但若是在期間經<鄉鎮市公所>進行刑事上調解,則期間終止

鄉鎮市調解條例(修正日期民國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,經調解不成立時,
鄉、鎮、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,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
檢察官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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